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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
发布时间:2018-05-07 15:50:14  来源:吉安市交通运输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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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项目类型:行政许可

二、设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

三、申报条件:1、有5辆以上技术等级为一级并安装了行车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车辆,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;2、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、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,具有运输剧毒、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,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、车辆、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,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;3、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、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;4、运输剧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危险货物的,应当具备罐式车辆可厢式车辆、专用容器,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;5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。运输爆炸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,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,但罐式集装箱除外;6、运输剧毒、爆炸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,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;7、有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、装卸管理人员、押运人员,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;8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。

四、申请材料:1、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》,2、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、项别及运营方案;3、企业章程文本;4、投资人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,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;5、拟投入车辆承诺书,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、类型、技术等级、通讯工具配备、总质量、核定载质量、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、宽、高等情况,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,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,运输剧毒、爆炸、易燃、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,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,应提供行驶证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;6、拟聘用驾驶人员、装卸管理人员、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,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;7、具备停车场地、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、环境保护、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;8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。

五、承诺时限:5个工作日

六、窗口单位:吉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

七:窗口电话:07968221908

八:投诉电话:07968229298